一、建立教代会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人民依据法律规定,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,管理国家事务,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,管理社会事务”;第十六条规定:“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,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,实行民主管理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十三条: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,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,教师“对学校的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,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”。
二、教代会的基本任务
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贯彻党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;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;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;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,完成教育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各项任务,群策群力,办好学校。
三、教代会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
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教代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:
1、自上而上和自上而下。教代会的议题、决议或决定的形成,各类候选人的产生等,要充分发动教职工群众参与,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。决议或决定已经通过,各方面应当执行,任何人或组织不经教代会规定程序,无权擅自修改或否定。
2、少数服从多数。教代会的表决或选举,应根据需要或采取举手方式,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。到会代表、赞成票均需达到法定人数。任何人或组织应当尊重表决或选举结果。
3、平等的权利和义务。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上都是平等的,享受应有的权利,履行规定的义务。代表可以就学校工作或教代会工作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,任何人不应加以限制;代表应该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活动,各方面起积极带头作用,没有也不应该有特殊代表。
四、教代会有哪些职权
根据学校教代会条例规定,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,简单概括为;审议建议权,审议通过权,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。
履行职权是教代会工作的重点。检验教代会工作是否有成效,主要看四项职权落实情况。四项职权应当全面落实,缺一不可。但这不是说,每次大会四项职权都得涉及到。有的职权的履行可能暂时有困难,学校各方面应当努力创造条件,克服困难,尽快做到全面落实四项职权。
五、学校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包括那些方面
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、建设、改革等重大问题,如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、长远规划、年度计划、重大改革措施、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。以上方面的问题在决策前,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,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校长工作报告,是指校长对学校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。副校长的分管工作报告,可作为校长工作报告的补充。校长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。
六、学校的哪些事项教代会有审议通过权?
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、规章制度,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、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、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、岗位责任制方案、教职工奖惩办法等,要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,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。
七、学校的哪些事项教代会有审议决定权?
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、办法,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、办法,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,由教代会审议决定。教代会行使教职工住房分配的决定权,主要通过立规建章来实现。例如,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、办法、细则等。具体分房工作则由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分房规章组织实施,教代会依照规章进行监督。
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。审议通过的事项,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;审议决定的事项,则可以直接付诸实施。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,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;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,应按决定执行,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。
八、怎样确定教职工代表名额?
学校召开教代会,会议的规模和代表人数要适中。人数过少缺乏气氛和声势,人数过多则不便操作。代表的名额没有具体规定,各校可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自行确定。中等规模的高等学校和规模较大的中学,按教职工人数的10%上下比例安排为宜。教职工人数过少或过多的学校,教职工代表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。比如,教职工百人以下的学校可按30%左右比例确定;五千人以上的,可按5%左右比例确定。代表名额确定后,以书面形式下达各选举单位。校当、政、工领导中的代表名额,可以放到基层单位选举,不占基层名额。在代表总额中,教师代表应不少于60%。高等学校高级职称的代表应不少于教师代表的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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